浙江省航海学会会费收缴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9-1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37
  浙江省航海学会是非盈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会费收入是学会基本经费来源之一,缴纳会费是各会员单位、会员的应尽义务。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浙江省航海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会费的标准,规范收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会费的用途
  (1)用于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
  (2)用于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
  (3)用于学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的补贴;
  (4)用于学会的办公费用。
  2、缴纳会费的标准
  (1)学会理事长单位每年8000元,其它副理事长单
  位每年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5)个人会员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会费20元;
  (6)确有困难单位,可提出书面降低收费的申请,由学会秘书处酌情办理。
  3、缴纳会费的时间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上半年,最迟不超过10月底。
  4、欠缴或不缴会费的处理
  连续两年欠缴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学会不再为其提供有关服务。
  5、会费的管理
  (1)会费的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2)会费的使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6、本办法自2020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