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海学会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9-1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社团,依法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本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会的财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独立管理和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三条 本会的收入包含上级补助收入、会费收入、磁罗经技术服务和其他科技咨询服务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的经费补助收入;会费收入是指本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的会费;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是指学会组织磁罗经校正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收入;其他科技咨询服务收入是指本会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通航安全评估等收入。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学会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通过学会财务统一核算。本会的所有收入必须进入法定账户、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本会收入或存放在本会账户以外的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学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学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学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会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七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经费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第九条 学会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结算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按年度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 财务费用管理
  第十条 学会支出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费用,是指本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技术服务、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是本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办公和服务等其他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本会开支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电话费、业务奖励费、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其支出标准,依据国家法律和所在地方政府规定或同类社会团体相关政策和本会的实际承担能力,由秘书处确定。
  办公和服务支出是本会为保障运行和业务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折旧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等。
  其他支出是指本会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应急性储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3.其他支出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接揽业务活动费用。包括经营支出、对附属机构补助支出、税费支出、以及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资产损失等。
  经营支出,是指本会开展的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在业务范围内组织的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支出。
  税费支出,是指本会依法依规上缴给财税部门的税金和规费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管理,经费支出只能用于会员服务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发展,不得作为红利分配。各项支出严格实行领导分级审批手续。
  1.学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须报告理事长签核。
  2.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费用支出,由具体分管人员经办,秘书长签核。
  3.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由秘书长签核。
  4.对重大支出项目,应由秘书处提出,学会理事长签批,
  5.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各项支出按“航海学会科技咨询服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集中管理。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
第六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财会工作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2.监督财务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应及时向理事长反映,提出纠正意见。
  3.根据本会的事业发展情况编制财务收支报告。
  4.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和分布情况,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5.对经办人提交的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编制记账凭证。
  6.全面、准确登记明细账、总分类账,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7.定期向学会法人(秘书长)汇报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8. 负责年度决算、会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会计报表数字、内容与账簿一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并编写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制度,抵制不合理的开支。
  2.严格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用银行信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4.不得保存帐外公款,包括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保存帐外现钞等各种形式的帐外公款。
  5.现金和支票收付款凭单要严格审核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6.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首先要保证安全和完整,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7.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有关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8.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及时与银行对账,发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摧讨。
  9.做好工资、津贴及补贴等的发放工作,协助会计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