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海学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9-1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省航海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职能,根据学会组织通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浙江省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有关理事会工作规定,结合本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并借鉴同类组织的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本会第六届理事会任期。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以本会会员数量及分布比例为主要依据,体现本会的代表性,兼顾行业分布、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参照上届理事会理事成员的分布等情况。
  (二)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理事会新任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五)新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含)以下,具备中级(含)以上职称;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一般可推荐一个代表作为理事候选人;
第三章 理事会负责人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当选者的得票须过半数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本人须有同意任职意向的表述。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按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理事长建议,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人代表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作为本会领导层成员,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分别联系、指导本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理事长提名代理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 理事会职责与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变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中除第(二)、(四)款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便于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领导,特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出席。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召开前7天内,由秘书处发出正式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会议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则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30天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理事会或理事长的授权,任何理事无权自行召集理事会会议或将某事项直接交由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属理事会会议应形成的决议,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本会领域内有学术成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士;
  (二)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代表;
  (三)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担任常务理事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担任专职秘书长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工作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理事在任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理事会所赋予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定权、参与权、建议权等职权;
  (二)有权申请承担或参与本会章程所含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会活动相关信息,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免于资格审查;
  (四)在本会网站和期刊、通讯上可免费刊登各类著作、科技成果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理事在任期内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带头执行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类活动;
  (二)按时交纳本单位团体会费;
  (三)在专业范围和所在工作单位积极培养和发展会员;
  (四)协助本会主办有关活动,有条件时提供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委托代表参加或委托投票,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未经授权,不能对外代表本会发言和签署文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
  (一)理事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本单位团体会费义务。因不按时交纳会费而失去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二)理事(常务理事)连续无故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
  (三)单位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或所代表的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时,其单位理事职位即终止。
  (四)理事因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受到处分,其理事资格被终止。
  (五)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秘书长、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资格即终止。
  (六)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按规定章程办理。因工作变动理事单位需要变更理事的,可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秘书长的日常联系,联络员负责传达信息,对其所代表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个人基本信息和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秘书处更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