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Zhejiang Provincial Navigation Society 缩写为ZPNS)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党和政府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由与航海(航运)有关的交通、海洋、设计、涉海类院校等系统中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高举改革大旗、扛起改革担当,充分发扬民主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交流,促进航海科技进步,为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维护海洋权益和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协的领导,接受
中国航海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秋涛路 18 号 810 室,邮编: 3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航海学术交流活动,出版航海学术刊物,普及航海科学知识;
二、开展有关航海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
三、开展涉水工程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和磁罗经技术服务;
四、开展青少年航海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
五、推荐航海科技人才,推广科研成果,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提高航海科技水平;
六、开办和扶持航海及相关的服务产业,协同有关部门举办船员实操考证评估和其它技术、业务培训;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提高航海科技水平;
七、发展新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省航海学术科研生产等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还应当与航海专业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本省各市航海(航运)学会(协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三年或高等院校毕业及以上;
2、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并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其他相应的技术职称;
3、热心和积极支持航海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个人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成为团体、个人会员;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及时反映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情况,提供与航海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入会时不一次性缴纳会费者,原则上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省科协审查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亦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以上,可采用在线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科协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下属机构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届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监事长一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监事长;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航海科技咨询服务、磁罗经技术服务及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编制等业务范围内的科技服务性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大专以上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或省科协指定的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或津贴、福利等待遇,根据收入情况参照相关单位由秘书处讨论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
召开时确认。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省科协同意、省民政厅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2月4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科协同意、省民政厅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