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船员考试评估员的管理,确保船员评估质量,浙江省航海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评估员系指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评估员培训考试合格,由浙江省航海学会聘用的人员。
三、浙江省航海学会所聘用评估人员由以下三类人员组成 :
(一)水运企业人员;
(二)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的专业教师;
(三)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退休人员。
四、评估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退休人员中的评估员:
1、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持有内河二类及以上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3、从事船上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实际担任过上述职务;
4、对船员考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比较熟悉;
5、经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评估员培训考试合格的
6、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的。
(二)水运企业评估员:
1、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持有内河二类及以上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3、从事船上工作且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职务满五年及以上;
4、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较好的专业表达能力,船上操纵技能良好;
5、经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评估员培训考试合格。
(三)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的专业教师评估员;
1、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内河二类船长或轮机长以上适任证书或航海类院校驾驶、轮机专业老师;
2、熟悉船员培训和考试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3、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4、经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评估员培训考试合格。
五、评估员的选任:
(一)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及下属每个地市局中至少选拔三位以上符合评估员条件的人员作为学会的首批评估员,经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审核认可后,建立评估员档案名录,开展评估工作。随后通过推荐、考核等方式逐步选拔一批优秀的评估员补充到评估员队伍,以确保评估质量和任务完成。
(二)选派评估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回避原则:评估员本人承担了相关评估项目的训练指导或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评估公正、公平情形的,应当回避;
2、资格相当原则:选用的评估员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所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3、就近、方便、效能原则:对省局以及下属各地市局组织的评估考试,以选派所需评估辖区评估员为主,其他辖区评估员为辅开展评估工作。
六、评估员在履行评估职责时应做到:
(一)、服从调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二)、着装整齐,持证上岗;
(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地评判船员实操能力;
(四)、举止文明,无影响正常评估和学会形象的行为;
(五)严守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六)评估开始前检查本项目评估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评估要求;
(七)核对考生身份,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工作记录;
(八)按照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并点评考生实操技能,总结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九)维护评估现场秩序;
(十)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官通报。
(十一)按要求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学会组织的每年不少于2次的集中学习。
七、评估员的聘用
(一)对符合条件的评估员,学会与其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二)聘用期自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为两年一聘。
(三)首次聘用的评估员,除需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组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经三分之二成员考核通过后方可聘用。
八、评估员的考核
(一)学会对聘用的评估员实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2、一年内2次以上被考官评价为不合格;
3、被举报收受被评估者财物并被查实;
4、有影响评估公平、公正情形。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估员,学会终止与其聘用合同,且不得重新聘用。
九、评估员评估考试流程
海事管理机构制订评估计划-----告知航海学会-----学会选派评估员-----报海事机构备案-----通知评估员到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评估员出具评估总结-----送航海学会-----航海学会保存存档
评估结束,海事机构将评估员评价表寄至航海学会-----航海学会存档。
浙江省航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