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1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航海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航海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我省航海领域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经浙江省科技厅批准,设立“浙江省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航海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航海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省航海科技奖”奖励范围和对象:在浙江省航海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省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在浙江省科协、浙江省科技厅的指导下,由浙江省航海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航海科技奖”奖励等级,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省航海科技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省航海科技奖”由浙江省航海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各市航海学会(协会)申报。
  第八条 “省航海科技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学技术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省航海科技奖”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航海科技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已通过相关厅局鉴定或评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
  2、应用技术成果涉及到工程的,应用时间应在两年以上;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时间在两年以上;
  3、已申报或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中国航海学会科技奖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三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3)直接参与并研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作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
  第十二条 “省航海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当年的三月初至六月底为“省航海科技奖”申报期。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浙江省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立项文件、研究报告、社会经济效益报告或应用证明、查新报告(2年之内)、知识产权证明、相关论文等。
  2、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1份。
  3、“省航海科技奖”评价简表一式10份,同时提交电子版1份。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省航海学会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 “省航海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或学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航海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技术或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推动航海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技术或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推动航海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难度大,采取的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或有较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应用面广,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应用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较大贡献,推广应用面较广,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有一定难度,采取的推广应用措施有实效,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一定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及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航海领域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程度高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航海领域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程度较高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航海领域改革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被政府相关部门部分采纳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航海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省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省航海科技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浙江省航海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届满后可以续聘,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5-7名,负责专业初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航海学会秘书处负责“省航海科技奖”评审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省航海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航海科技奖”的评审,设专业评审组的可由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组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评结果及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依据推荐意见和评审标准,对各奖级候选项目进行评议与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必要时可要求其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成果,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二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同意的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录取。获一等奖项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评委同意。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异议处理及授奖
  第三十四条 “省航海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交通行业媒体、网站上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航海科技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航海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航海学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
  申报单位、申报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航海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公示期结束后以浙江省航海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数额、奖金额度的设置:一等奖1-2个,奖金5000元/个;二等奖3-4个,奖金3000元/个;三等奖8-10个,奖金1000元/个。
  奖励经费由浙江省航海学会提供,获奖者所在单位也可按各自规定给予获奖者适当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航海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