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会印章和证书的管理,规范使用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
1、学会印章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监印。
3、监印人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用印规定,保守秘密。
4、除日常行文、发函、报表、支票、收据等使用印章外,特殊情况使用印章须经学会领导签字批准。
5、盖印时要做到位置准确恰当,印迹清晰;不多盖不漏盖;除代用印章外,印章名称应与用印落款要一致。
6、单位撤销、改变名称或使用新印章时,应按规定上缴或封存、销毁旧印章。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登记证书
1、学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2、因工作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应经学会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3、、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学会公章并注明再复印无效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