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海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1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管理,规范人事、薪酬等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学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工作需要学会设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指专职学会领导(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组主要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指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辅助人员及因学会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学会的专、兼职人员学会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录用及程序
  第四条 学会工作人员的引进,应坚持择优选配的原则。引进工作人员可采用外聘、借用、劳务输入等多种形式进行。其中:涉及劳动、人事等事务的,均实行代理制。
  第五条 学会因工作需要引进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经理事长同意,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学会引进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或书面、电话征求意见)决定,报理事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当事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相应的用人协议:
  (一)聘用退休(内退)人员,当事双方应签订《协议》;
  (二)借用在职人员,学会应与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签订《借用人员协议;
  (三)临时使用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签订相应的《临时协议》。
  第七条 人员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视个人身体状况和工作性质也可一年一聘),到期后根据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可以续签。依法订立的用人协议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会按照用人协议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每个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业务能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协议当事各方的权益依法受到维护。
  第九条 用人协议订立的期限,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本人条件、意愿,由当事各方协商约定。
  第十条 用人协议由工作人员或其所在单位与学会签订。
  第十一条 订立用人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议当事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用人协议可以重新签订。
  第十二条 经协议当事方协商一致,协议可以解除,并签订解除协议,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 工资、补贴(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工资、补贴(津贴)发放办法
  1.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实行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
  2.学会可按对工作人员性质不同发放工资、补贴或津贴(国家公务人员身份或相当公务人员身份的党政干部除外),但不承担劳保、医疗、社会保障等费用。
  3.从事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等人员的每月基本工资不超过3000元,享受工作补贴(津贴);若以上人员参与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则享受该项目发放的劳务费。
  4.通航安全等报告编写组人员及辅助人员报酬实行“计件制”(按编制报告数量)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以工资形式预发,年底结清。
  5.其他科技咨询人员及学会工作需要的技术服务人员以临时聘用专家性质按相关规定发放劳务费。
  6.专职人员享受午餐交通津贴500元/月(其他人员免费提供午餐),通讯补贴300元/月和根据创收情况的年终奖。
  8.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根据出勤情况,每月五号造表,经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对工作人员在从事管理工作中行为规范的监督,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努力做到预防为主、预防在先。
  第十七条 学会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和考核。对已经与学会签订用人协议的工作人员,须组织对其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按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两个方面进行。
  (一) 日常工作考核以完成月度工作计划为主要内容。
  (二) 年度工作考核以全年工作表现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九条 考核方法
  (一)月度工作考核:
  1、根据月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对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应说明具体理由,对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还须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次月工作考核范围。
  2、月度工作考核情况应记录备案,对当月没有完成、转入次月的工作事项,应抓紧完成。因情况变化导致该项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内容调整或者取消。
  3、月度工作考核结果应列入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范围。
  (二) 年度工作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由学会统一组织。为客观、公正、立体地反映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年度工作考核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结合每个工作人员在思想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自我总结、相互交流、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对在年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中存有的不足和问题,由学会负责人找其本人谈话,进行诫勉提醒,提出需注意的方面和改进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考核中被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会可以解除用人协议:
  (一) 在协议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当时聘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学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对完成学会工作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协议,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经济结清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执行。

附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xlsx